烟花爆竹禁燃宣传录音广告词

关于扩大我市烟花爆竹禁燃繁放范围
致广大人民群众的一封信
广大人民群众
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、财产安全,有效防治噪
声和大气污染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
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法律
法规要求,经市政府研究,决定扩大我市全时段烟花爆竹禁燃禁
放区域城,现将有关规定告知大家,希望广大市民一如既往地支持
配合政府的烟花爆竹禁放工作
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:东至G207、南至0207
西至S240、北至穰邓大道,上述四至合围的区域以及四条道路
沿线所有的行政村和自然村,全年全时段全面禁止销售、燃放烟
花爆竹,
二,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,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销售
储存、运输、燃放烟花爆竹,禁止在托运行李、包裹、邮件中夹
带烟花爆竹,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
三、限售限放范围为:河办事处和张楼乡禁燃禁放范围外
的全域,全年全时段限制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,限售限放区内
限制销售、燃放10层(含)以上条鞭和直径50cm(含)以上圆
盘鞭以及相同当量的烟花
四、违反本通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据
有关规定给予处罚:
(一)违反国家规定,制造、买卖、储存、运输、邮寄、携
带、使用、提供、处置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蚀性物质或
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,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;情
节较轻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
二)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,或者以危
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
门贵令停止燃放,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;构成违反治
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造成国家、集体或他人
0人身财产损害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
三)对违反本通告,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
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行李、包裹、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,
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、邮寄、夹带的烟花爆竹,并处200元
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
(四)对未经许可生产、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,由安全生产
0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、经管活动,处2万元以上10
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没收非法生产、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
(五)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责
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,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没收
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
(六)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
的,由公安部门贵令停止燃放,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
以下的罚款
五、对违反规定运输、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,任何单
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,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相
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,举报电话:110
真诚地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,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
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安宁的工作生活环境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
财产安全,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
邓州市人民政府